近期,在道路法规方面很有研究的律师肖扬先生表示,交通运输部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有众多荒唐之处。这些不合理之处道理都有哪些呢?下面是肖律师的原文:
先看下规定原文:
交通运输部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:
(一)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;
(二)车货总宽度超过2.55米;
(三)车货总长度超过18.1米;
(四)二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;
(五)三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;三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;
(六)四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;四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;
(七)五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;
(八)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,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。
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,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:
(一)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,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;
(二)除驱动轴外,二轴组、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,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,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,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;
(三)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;
(四)拖拉机、农用车、低速货车,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;
(五)符合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)规定的冷藏车、汽车列车、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,以及专用作业车,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。
看完原文,下面咱们分析一下:
一、依据该规定,超限运输车辆为货运车辆,排除客运车辆。
这个意思就是:同样超过公路限值的车辆,货车就认定为超限车辆,客车就不认定为超限车辆。例如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《津蓟高速“7·1”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》[ 该调查报告针对的是:2016年7月1日21时30分左右,天津市津蓟高速公路宝坻区境内发生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,造成26人死亡、4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(不含事故罚款)约2383.4万元。]指出,事故发生时,事故客车总质量超过25吨(不含乘客行李)。该客车为2轴车。同样为2轴的货车,限制总质量不能超过18吨。换句话说,2轴货车超过18吨就被指对公路造成损害要处罚,而2轴客车超过25吨也不闻不问。所以津蓟高速“7·1”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问责客车“超限”。在逻辑上来讲,只要轴载质量超限就都对公路造成损害,不区分货车还是客车。但是交通运输部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只针对货车,至少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。
二、依据该规定,仅有几吨重的小货车也超限。
这个规定的荒谬之处在于:混淆了超限和超载。特别是“(4)拖拉机、农用车、低速货车,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”。假如一辆拖拉机、农用车或低速货车,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4.5吨(注:低速货车允许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4.5吨),那么超过4.5吨就被认定为超限,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非常荒谬的。4.5吨的车辆会对公路造成什么损害?难道公路连4.5吨的车辆都不能承受吗?
这个规定还有很多荒唐之处。容后再说。